通知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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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律、维权、协调、服务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协会新闻发布行为,加强与社会各界的沟通了解,营造行业发展的良好舆论环境,根据《民政部关于推动在全国性和省级社会组织中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的通知》(民发[2016]80号)精神和协会章程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新闻发言人工作必须把正确的政治方向摆在第一位,坚持党性原则,坚持马克思主义新闻观,坚持正面宣传为主,确保正确的舆论导向。
第三条要做好协会信息公开制度与新闻发言人制度的相互补充、相互衔接,通过新闻发言人制度强化协会信息公开,推动协会治理更加公开透明。
第二章 新闻发布的工作原则及机制
第四条新闻发布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严禁泄露党和国家机密,凡未公开的内容,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对外发布,不得擅自接受采访、对外投稿。发生失密、泄密事件的个人将追究相关责任。
第五条新闻发布工作应当遵循客观、及时、准确的原则。
第六条新闻发言人工作实行法定代表人负责制,法定代表人是协会新闻发布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新闻发言人是协会新闻发言人工作的直接责任人。
第七条协会遵循法定代表人负责、秘书处具体组织、各分支机构协同配合的新闻发言人工作机制。
第三章 新闻发言人的要求及职责
第八条新闻发言人应熟悉本行业和协会情况、具有较高政治素养、政策理论水平和较强语言表达和沟通能力,由本协会秘书长担任,经协会理事会审议通过后任命。
第九条新闻发言人的主要职责:
(一)研究策划。负责组织相关人员研究制定新闻发布工作计划,组织开展新闻发布活动,审定重要新闻通稿,分析新闻发布事后成效。
(二)解读政策。全面、准确、主动、及时地对本行业政策措施进行解读和说明。
(三)新闻发布。对本行业的突发事件、重大事项及时披露事态进展情况,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四)信息公开。推动协会管理信息公开透明,自觉接受会员、新闻媒体和社会公众监督。
第四章 新闻发布的基本形式与主要内容
第十条新闻发布的基本形式包括:
(一)举行新闻发布会、新闻吹风会,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外介绍或发布协会有关工作情况;
(二)接受媒体采访,就协会某项特定工作或事件发表言论;
(三)发布新闻通稿,以文字的形式通过媒体向社会传递协会重要政策、会议、活动和事件等;
(四)通过协会网站、公众号等媒体发布新闻信息。
第十一条新闻发布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经授权发布的行业政策与行业发展状况;
(二)本协会的重大决策、重要规定和工作部署;
(三)本协会召开的重要会议、开展的重大活动;
(四)本协会的发展情况和取得的重要成就;
(五)有关突发性事件情况及应对措施;
(六)对新闻媒体有关报道的回应和澄清;
(七)其他需要发布的事项。
第十二条所有的新闻发布均应有文字或影像记录,由秘书处负责整理归档保存。
第五章 新闻发布的工作程序
第十三条新闻发布的工作程序如下:
(一)确定主题。协会秘书处根据发布内容的要求,编制发布计划和主题,送新闻发言人审定。重大主题、突发性事件回应以及其他可能引起较大社会反响的重大新闻发布前,及时报请协会领导批准后对外组织发布。
(二)前期准备。协会秘书处安排发布事宜,包括确定新闻发布的内容、口径,通知新闻媒体。发布材料包括新闻发布稿、新闻通稿和答问参考,由秘书处或发布内容涉及的分支机构提供相关材料,秘书处汇总审核,重大问题和敏感问题的相关材料应由法律顾问审核,报协会领导审定。
(三)新闻发布。一般情况下由新闻发言人主持发布,发言人也可根据发布需要报请协会领导出面发布,或指定相关分支机构负责人担任专项或临时新闻发言人。秘书处根据新闻媒体的需要,也可安排记者对发言人或参与发布的相关领导进行专访或集体采访。协会兼职的副会长,若以协会身份参与新闻媒体的专访、集体采访或发布相关行业信息,则需要在发布前告知协会秘书处。
(四)新闻审核。新闻媒体发稿之前,其内容应经本协会秘书处审核把关,并对发布文件进行归档管理。新闻媒体如未经本协会审核,擅自发布相关新闻报导,造成错报漏报的,将责令相关新闻媒体发布更正声明,造成严重后果的,本协会将追究有关新闻媒体的相关责任。
(五)新闻评估。协会秘书处跟踪媒体报道情况,以及报道后社会各界和公众的反映,并研究提出相应的意见和建议。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本制度经协会理事会审议通过,自通过之日起施行。